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5年12月30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5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5〕119号),同意将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罗塘村围园、石厂、罗塘、老屋经济合作社;埔前镇泥金村天湖、茶湖经济合作社;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杨子坑村深潭队经济合作社的部分集体土地合计9.021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罗塘村、泥金村、杨子坑村(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被征地村及面积: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罗塘村围园经济合作社、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罗塘村石厂经济合作社、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罗塘村罗塘经济合作社、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罗塘村老屋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土地8.1072公顷(耕地4.3772公顷、园地2.0945公顷、林地0.6686公顷、草地0.1862公顷、其他农用地0.7807公顷);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泥金村天湖经济合作社、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泥金村茶湖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土地0.5210公顷(耕地0.2736公顷、园地0.1755公顷、其他农用地0.0719公顷);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杨子坑村深潭队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3934公顷(园地0.3094公顷、草地0.07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3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河源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河府自然资审(8)〔2025〕22号)。征收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4〕12号)执行。
四、征地补偿支付对象及期限: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五、其他事项: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本土地征收通告期满后,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本通告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通告期限自2026年1月21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共15天)。
特此通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5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5〕119号).pdf
2.河源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河府自然资审(8)〔2025〕22号).pdf
3.河源市城区2025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镇建用地红线.jpg
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4〕12号).pdf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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